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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保荐违规收警示函 未督促发行人清理对赌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国国际金融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601995.SH)及赵言、黄钦在保荐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金公司官网显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 03908.HK,601995.SH)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2015年,中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17年,中金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证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重组完成,中金财富证券成为中金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中金成功完成引入腾讯作为战略投资者。2020年,中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40.1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 3 个月到 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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