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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一审判决出炉 德邦证券、大公国际等所有中介全部判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3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悬念没有留到2021年。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纠纷领域首例适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悬念没有留到2021年。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纠纷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出炉。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公号披露的信息显示,德邦证券和大信会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此案从受理到开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皆因此案系证券纠纷领域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判定的“首例”,无疑将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专业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目前是非生效的判决,不排除相关方面后续可能会有上诉的动作。

  “看门人”尽皆担责无一遗漏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所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有关当事人透露,具体而言,王放等487名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近2.5亿元债权。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近5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近5亿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责任;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近5亿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余万元和律师费11万元也按照上述比例连带负担。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债”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德邦证券作出了行政处罚。

  杭州中院表示,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体现了广大投资者对案件处理的关切。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认定有“意料之中”也有“意料之外”

  “作为证券领域第一个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案子,作出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切实的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因其受关注程度高,被业内称为“第一案”。

  “众所周知,五洋建设已经启动破产重整,同时进行的还有仲裁的流程,本次又是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洪艳蓉表示,此案给地方法院在多种程序同时进行的时候如何在审理判决上进行衔接,提供了思路和样板。

  洪艳蓉表示,《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当中,并没涉及到破产重整、仲裁、民事赔偿几类案件同时发生该如何处理,“五洋案”对于程序之间的衔接和债权分布的偿付问题做出了弥补。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债券纪要》,是最高法首次就债券纠纷发布司法文件,对债券纠纷当中相关责任认定作出了明确界定。

  洪艳蓉表示,此案队员原被告的适格性,也都给出了处理意见。

  “本次判决只针对24件案子进行了判决,申请仲裁、申请破产重整的,在本案均不是适格的原告。”洪艳蓉表示,至于被告适格性,《债券纪要》要求取消“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本案当中,只有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德邦证券有处罚书,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没有行政处罚书。因此本案依据《债券纪要》省略了前置程序。

  而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责任认定”问题,专家多认为有“意料之中”,也有“意料之外”。

  “发行人和券商的责任认定应该属于意料之中的事情,但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案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出乎意料。”洪艳蓉表示。

  “个人感觉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各承担相应的份额,这个是比较适当的。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债券纪要》的规定,对结果的发生、过错的大小总体来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匿名专业人士表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从法律的依据上,需要解释的是《证券法》和2007年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该人士表示,鉴于“第一案”的示范效应,所以杭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和目前的大背景分不开。首先是监管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零容忍”的态度;其次是近期信用债市场的信用危机;最后,客观说上来说,目前债券市场上的乱象跟“看门人”失灵是有很大关系的。

  “因此,对于中介机构给予相当程度的‘敲打’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压实中介责任’和‘保护市场积极性’两者当中寻求一个平衡。”上述人士表示,一方面要防止市场受伤害,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发债或发债成本高企,另一方面要时刻让中介机构保持警醒,不能盲目追求业绩从而使“勤勉尽责”成为一句空话。

  与此同时,诸多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杭州中院的判决尚非生效判决,但可以确定的是,判决的警示震慑作用效果已显。

  “从本案来看,如果以5亿元为基数计算,律师事务所承担5%即2500万元,评级机构承担10%即为5000万元。”上述匿名人士表示,这对于每单收入一二十万元、每年收入几亿元的机构来说打击已经足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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