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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减持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1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1月6日科创板公司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称,8名股东拟减持不超过21.46%的股份,这些股份均为公司IPO前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1月6日科创板公司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称,8名股东拟减持不超过21.46%的股份,这些股份均为公司IPO前取得,减持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从这个案例中,笔者感到,科创板减持制度过于宽松和友好,应进一步完善。

  科创板对原始股东的限售期规定得比较宽松,除了控股股东、实控人限售期比较长,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外,其他股东限售期为12个月,核心技术人员限售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离职后6个月。

  长阳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到20%,此次发布减持计划的包括公司第二、第三、第四、第九、第十一大股东。长阳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35亿元,上述股东组团减持,按公司目前股价,最多可以套现十多亿元,这些钱公司10多年才赚得回来,被网友惊呼“要把公司卖了”。

  长阳科技于去年11月6日上市,这些发布减持计划的股东,其手中股份今年11月6日刚刚解禁。原始股东按照减持规则来减持,本应是其权利和自由,旁人似乎无权说三道四。但二股东等持股一解禁就急切宣布巨量减持计划,无论是对投资人观念、市场流动性还是公司股价的冲击,显然都是极其巨大的。

  科创板有部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也即绝大多数原始股限售期都只有一年,如果放任这些股票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就减持,虽然第一大股东暂时留守,但多数股东已经轮换,可以说,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就变成了原始股东毫不避讳地套现。如此,未来不排除出现这么一种情况,第一大股东为了实现在上市一年后就可迅速套现,也找他人代持部分原始股。

  设立科创板,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为科技创新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发展平台,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落实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假若企业上市不久,多数股东就开溜,留下一个大股东独守空城,甚至留下的大股东也无心做事,那就违背了科创板设立的初衷。

  如此,科创板如何肩负起创新的重任?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减持制度。

  首先,应该统一原始股东持股限售期。可以规定,所有原始股东持股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无论是代持还是自持、无论是突击入股还是提前入股,都无差别对待。当然,对创投基金可稍有优惠。

  A股存在炒新现象,上市之后股价往往被爆炒,即使在上市一年之后也还留有炒作余温,由于大量套牢盘高位站岗,股价仍然受到炒新余威的牵引,上市一年之后就允许原始股东减持,等于让其套取炒新溢价,这是一种由于市场扭曲形成的利润,容易形成不公。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但在笔者看来,科创公司同样要适度保证股东的人合性。一个篱笆三个桩,大量原始股东套现走人,新进股东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甚至不排除出现控制权之争,此时控股股东哪有心思搞创新、谋发展。而对于科创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而言,要求其在上市之后持股3年,也可保证其在较长时间内一心一意搞创新研究。倘若科技人员上市一年之后就减持套现、不再持股,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就可能被一刀斩断,就会丧失创新动力,甚至在外面接私活。

  其次,应完善亏损企业上市的减持规则。按目前规则,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建议修改为:亏损企业上市,在上市之后第四会计年度开始的每个年度,所有股东合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具体减持比例可由原始股东内部商议,若盈利则可放开减持比例。

  总之,不能让控股股东独自承担所有创新责任及各种法律义务,而放任其他股东趁机套取科创板市场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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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应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减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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