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诺德股份”,600110.SH)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15号)显示,2020年9月,吉林证监局对诺德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诺德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诺德股份2019年计提客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1.23亿元,计提公司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设备资产减值损失3056.34万元。前述计提大额减值事项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仅在2019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诺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立志、总经理许松青、董事会秘书李鹏程、财务总监王丽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诺德股份、陈立志、许松青、李鹏程、王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诺德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诺德股份前身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于1987年创办的长春热缩材料厂,公司旗下主要生产基地均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997年10月7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科学院系统首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10。截至2020年12月3日,诺德股份大股东为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75%。
陈立志自2018年9月21日至今任诺德股份董事长。陈立志,男,1979年生。曾任诚志(香港)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现担任深圳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诺德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9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许松青自2015年7月24日至今任诺德股份副董事长、自2017年5月31日起任诺德股份总经理。许松青,男,1982年生,长江商学院EMBA,曾任深圳市安联讯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主要担任深圳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鹏程自2017年7月20日起任诺德股份董事会秘书、自2018年9月21日起任诺德股份副总经理。李鹏程,男,1984年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兰州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江苏联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丽雯自2016年1月5日起任诺德股份财务总监。王丽雯,女,1969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沈阳东北阀门公司财务主管;辽宁新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1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2020年4月49日,诺德股份披露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23亿元,变动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客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重整,公司对此客户应收款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等所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056.34万元,变动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调至信用减值损失及子公司青海电子技术改造的设备计提减值损失等所致。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15号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9年计提客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122,816,966.73元,计提公司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设备资产减值损失30,563,431.24元。前述计提大额减值事项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仅在2019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立志、总经理许松青、董事会秘书李鹏程、财务总监王丽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立志、许松青、李鹏程、王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