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颜世龙 北京报道
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来智能”)近日披露招股说明书,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83.4126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5.5亿元分别用于智能照明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四个方面。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易来智能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智能照明产品及控制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智能吸顶灯、智能台上照明等智能照明产品,并提供全屋智能照明设计施工服务。其销售模式主要分为“小米销售模式”和自有品牌销售模式(Yeelight及Yeelight Pro全屋智能照明系统),其中“小米模式”即为小米定制智能照明产品的供应商,为小米通讯提供米家品牌产品如米家吸顶灯和部分自有品牌产品,该部分产品利润与小米进行分成。
也因此,易来智能从原材料采购到销售渠道,近几年近乎与小米形成了业绩捆绑,由于存在较大关联交易,对小米销售模式产生的业绩就占公司营收半壁江山。
不仅如此,由于易来智能近年来亦深耕大数据等智慧领域,在当前大数据发展与隐私保护方面管理规范尚未完善之际,消费者也对此产生担忧。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在其一系列“智能”之下,对用户的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等方面会否存在滥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需要关注。
背靠大树
财报显示,易来智能成立于2012年11月,法定代表人姜兆宁,成立之初是由姜兆宁与刘达平各出资60万元创立,分别占股50%,后美凯龙、香港顺为、天津金星等机构加入成为股东之一。目前公司前五大股东依次分别为姜兆宁(17.60%)、香港顺为(13.53%)、天津金星(11.17%)、刘达平(10.99%)、欧之光(9.65%),排名第六的青岛意来(7.70%)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姜兆宁直接和间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占股20.14%;刘达平直接和间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占股10.99%。双方均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双方合计持有公司31.14%的股权。
其中股东天津金星的实际控制人为小米董事长雷军,香港顺为的实际控制人为Tuck Lye Koh(许达来),许达来在报告期内曾兼任小米集团的非执行董事。香港顺为是Shunwei China Internet Fund II, L.P.(以下简称“顺为二期基金”)的全资子公司,顺为二期基金逐层向上追溯的最终普通合伙人的股东Silver Unicorn Ventures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许达来全资持股)和Grand Energy Ventures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雷军全资持股),其中许达来通过Silver Unicorn Ventures Limited持有顺为二期基金最终普通合伙人的50%以上权益。
正是凭借雷军和小米,易来智能近几年实现了业绩崛起。
报告期内财报显示,从2017年起至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易来智能营收从30664.71万元增至88643.58万元和33984.91万元;净利润从1457.06万元增至3451.82万元和3004.41万元;归母净利润从1457.06万元增至3482.41万元和3019.92万元。
在与小米关联交易方面,报告期内,易来智能来自小米的关联销售合计分别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8.54%、49.61%、51.62%和54.92%。易来智能与小米的利润分成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4.91%、48.20%、50.18%和53.61%。
何以乘凉?
不过,背靠小米这棵大树的后遗症也正在显现,最直接体现的便是与此相关毛利率和成本的一降一升。
报告期内,易来智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62%、24.18%、22.61%、21.43%。其中米家产品的毛利率降低趋势明显,分别为20.45%、20.39%、16.09%和14.37%。
招股书解释称,由于米家品牌产品毛利水平相对较低,且主要采用利润分成模式,因此米家产品的毛利率低于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毛利率,其中自有品牌Yeelight毛利率分别为24.51%、27.52%、29.05%、29.10%。
相较行业而言,米家产品的毛利率偏低。当前传统照明行业可比公司如欧普照明、阳光照明、雷士国际等,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行业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0.11%、29.13%、30.18%、31.15%。
同样,米家产品毛利率与小米生态链可比公司如石头科技、九号公司、趣睡科技等也相距甚远。小米生态链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4.58%、29.07%、32.29%、37.91%。
而易来智能的主营业务成本,则从2017年的47.92%攀升至2020年6月的58.8%。招股书解释称,主要系受米家品牌智能灯具销售收入占比逐年提升的影响。
2018~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易来智能分别耗资5115.22万元、13579.92万元、5547.41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占成本比例从12.22%提升至20.89%。其中原材料作为核心和高价值材料,由其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后发货给代工厂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易来智能原材料主要采购自小米,金额分别为3208.89万元、5273.99万元、7692.43万元、2947.98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8.65%、8.67%、10.01%、9.90%。
除此以外,小米对其占款金额和比例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017~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8529.62万元、12223.19万元、17212.99万元、9629.94万元,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4.14%、30.99%、35.15%、18.96%。而历年来,小米均位列易来智能应收账款客户第一名,分别为5126.49万元、5385.98万元、7127.24万元、4256.54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59.49%、43.58%、40.95%、43.52%。
相较于其他小米生态链可比公司而言,易来智能应收账款的周转率也低不少。易来智能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54、5.33、6.02、2.53,而小米生态链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5.68、7.72、10.43、6.74。
由此,报告期内仅采购原材料和应收账款两项而言,涉及小米一家公司“占用”易来智能的资金就分别达到8335.38万元、10659.97万元、12401.23万元、7205.51万元,分别约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7.18%、19.28%、13.99%、21.20%,占当期流动资金的43.14%、27.03%、25.33%、14.19%。
而这还不包括为小米生产所产生的存货,报告期各期末,其整体存货分别为5144.06万元、9041.21万元、11752.57万元和9633.70万元。
另外,上述两项科目分别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6.62%、22.92%、24%和18.97%。同期,易来智能从小米获得的利润分成收入分别为16838.14万元、26651.77万元、44484.23万元和18218.95万元,上述两项科目分别占其从小米获得分成收入的49.50%、40.00%、27.88%、39.55%。
图谋智能
事实上,易来智能自捆绑小米后,与小米的合作并不仅仅是关联交易,更重要的是用户数据的共享。公司将自身定位为国内最早进入智能照明行业的公司之一,专注于物联网技术(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照明控制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和先进照明材料的研究开发。
在公司的竞争优势中,易来智能方面表示,根据自己的大数据平台系统的设备激活数据显示,公司产品已遍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所搭建的智慧运营信息平台,将用户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存储、分析并加以利用,由数据告诉真正的市场需求、用户需求。同时该平台在数据产品层提供了BI(商业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产品运营分析、监控报警、报表提数、数据披露等模块,为其数据决策提供平台支持。目前平台日增8000万余条数据,有效存储数据800亿余条,业务指标600余个,覆盖公司销售、产品、财务、IoT、APP、供应链、售后等多个业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如何采集上述用户信息,以及是否与第三方公司存在用户数据交易等问题致电致函易来智能方面,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应。
记者从招股书了解到,易来智能数据和应用系统研发主要包括基于IoT使用情况的大数据处理技术、BI分析以及新零售系统的开发。软件后台组负责人高广超亦曾在万达电商、美团等互联网企业担任架构师、技术专家职位,主导大数据平台的设计与研发工作。
yeelight淘宝客服表示,使用公司智能产品可以直接下载yeelight官方app或登录小米账号通过小米智能音箱、天猫精灵等控制。记者下载yeelight官方APP相关用户隐私政策时发现,若用户不同意其相关隐私政策则无法使用该APP。
其隐私政策显示,Yeelight相关智能产品不仅收集Yeelight软件相关功能,还将收集用户设备硬件、性能、状态、应用程序等,以及房间设置、定时设置、绑定的手环和遥控器信息。同时易来智能还会与小米共享数据,其认为这是提供和改善来自小米和小米生态链的产品和服务,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
记者注意到,在隐私政策方面还提醒用户的个人信息将由易来智能向关联公司(其涉及通信、社交媒体、技术和云业务)、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披露和共享,其中重要的关联公司即是小米。其目的同样是提供和改善商品和服务。另外,还将通过收集用户电子邮箱、小米账号发送相关推广资料。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