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遭江西处罚 违法售劣药注射液 - 财经投资 - 亿席商务论坛网
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论坛热点 » 财经投资 » 正文

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遭江西处罚 违法售劣药注射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1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日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销售盐酸甲氧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日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销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药监罚〔2021〕5号)显示,经查,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批号:19051901)。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注册资本2250万人民币,为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01099.HK),持股比例67%。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本文版权由 亿席商务网 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返回 亿席商务网 首页>>
   本文网址:http://bbs.wlchinahnzz.com/yxsw1829.html
   原标题:国药控股新余有限公司遭江西处罚 违法售劣药注射液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论坛热点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论坛热点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xml | top论坛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