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寺库公司违法虚假宣传遭罚 自行标注酒店五星级 - 财经投资 - 亿席商务论坛网
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论坛热点 » 财经投资 » 正文

北京寺库公司违法虚假宣传遭罚 自行标注酒店五星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1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韩艺嘉马先震)近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 韩艺嘉 马先震)近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196号)。 

  决定书显示,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寺库奢侈品"手机软件(APP)宣称"阳朔悦榕庄酒店"是五星级酒店,涉嫌误导消费者。 

  经查,从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寺库奢侈品"APP上发布过一款名为"阳朔悦榕庄2晚别墅套餐赠漓江竹筏体验"的商品,在该商品详情页中商品信息一栏载明"酒店星级:5星"。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网址为www.mct.gov.cn),点击"旅游名录"栏目查询五星级饭店,输入该酒店名称"悦榕庄",网页显示"经查实,现有数据库暂不包含该酒店的信息",又以"地区:广西"为查询条件,共搜索到12条结果,也不包含该酒店。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内容为当事人自主发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内容;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寺库奢侈品"APP上自行发布使用上述用语及宣传"阳朔悦榕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是虚假宣传的事实;3.商品页面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寺库奢侈品"APP发布了阳朔悦榕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的宣传用语;4.常州璞缇客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五星级标识为寺库员工自行标注的事实;5.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阳朔悦榕庄酒店从未取得五星级的资质,和当事人自行标注五星级的事实。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制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30万元。 

  资料显示,寺库(SECOO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工商注册登记,是一家致力于打造全球高端消费服务平台的企业。公司旗下设有寺库商城、寺库智能、寺库拍卖和寺库金融四大核心业务板块,致力于为高端消费者提供全球一体化购物体验,通过互联网(secoo.com)、移动客户端和线下跨境体验店将全球奢侈品和精品生活带给消费者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本文版权由 亿席商务网 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返回 亿席商务网 首页>>
   本文网址:http://bbs.wlchinahnzz.com/yxsw136.html
   原标题:北京寺库公司违法虚假宣传遭罚 自行标注酒店五星级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论坛热点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论坛热点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xml | top论坛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