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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市辅导的银联商务质地如何?2019年净利润下降36%资产缩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6  浏览次数:35
核心提示:  刚完成科创板上市辅导的银联商务近两年业绩表现并不理想,2019年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降36%,今年上半年则仅为上年

  刚完成科创板上市辅导的银联商务近两年业绩表现并不理想,2019年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降36%,今年上半年则仅为上年的40%,且其资产和负债持续减少

  《投资时报》研究员 田文会

  坐拥全国最大的商户受理网络,已完成科创板上市辅导计划的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商务)近两年业绩表现并不理想。

  今年12月15日,证监会网站公示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下称《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据该《报告》,银联商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以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为基础的综合支付服务,以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商户增值服务。该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商户受理网络。从交易量来看,根据 Nilson Report 历年发布的亚太地区收单机构排名,该公司自 2013 年度以来连续七年收单交易金额排名榜首,自2017年度以来连续三年收单交易笔数排名榜首。

  不过,其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别增长5.16%和下降36.23%,营业收入同比分别仅增0.88%和0.46%。今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则分别仅为上年的40.2%和36.95%,皆未达到一半;且该公司资产和负债在2018年、2019年及今年上半年已持续下降。

  近日,银联商务还有两起商标诉讼二审被驳回。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其两个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投资时报》就上述净利润下降原因.、资产负债下降原因等问题向银联商务发送沟通函,银联商务方面则称基于相关原则暂不便回复。

  2019年净利润大降

  银联商务的业绩表现似乎并不如其市场地位一样亮眼。

  据《辅导工作总结报告》,银联商务今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亿元,营业收入为 29.73亿元,营业成本为15.42亿元。2017年—2019年,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01亿元、6.32亿元、4.03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别增5.16%和降36.23%。营业收入分别为79.38亿元、80.08亿元、80.45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别增0.88%和0.46%。营业成本分别为37.65亿元、36.53亿元、39.04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别降2.97%和增6.87%。2017年—2019年及今年上半年,该公司毛利率分别为52.57%、54.39%、51.47%、48.14%。

  上述数据显示,2019年,该公司营业成本增速高于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几乎止步不前。而且,2019年和今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净利润2019年同比大降,且今年上半年该公司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分别仅为上年的40.2%和36.95%。

  今年上半年末,银联商务的资产为223.66亿元,较上年末下降12.42%,负债为151.9亿元,较上年末下降22.65%。此前,该公司资产和负债已连年持续下降。

  2017年末—2019年末,银联商务资产分别为316.6亿元、301.93亿元、255.39亿元,2018年和2019年分别同比降4.63%和15.41%,负债分别为266.09亿元、244.52亿元、196.38亿元,同比分别降8.11%和19.69%。

  商标官司二审被驳回

  近日,银联商务还有两起因商标注册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案件被驳回上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发布了两份银联商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银联商务,被上诉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银联商务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037号和(2020)京73行初103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这两宗案件涉及的诉争商标申请号分别为31637217和31637218。这两个商标都是图形类商标。其中一个商标由上部深蓝和下部浅蓝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已驳回这两个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两种颜色组合构成,组合本身较为简单,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或者“借记卡支付处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作为商品常用颜色或者服务常用颜色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驳回银联商务的诉讼请求。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北京市高院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标志,是指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备区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标志。判断特定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既要审查标志本身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又要以相关公众通常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依据,审查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被识别为商标的可能以及该标志能否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上述两份判决书中,北京市高院皆认为,银联商务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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