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茹阳阳 吴可仲 北京报道
“我们放弃万华已经4年了,他们虽然垄断,但至少还没敢明目张胆地打压我们,否则不是底裤都掉了?”12月12日,名为“倪张根”的雪球用户发文,直指万华化学(600309.SH)“垄断”。
“倪张根”的认证信息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603313.SH)董事长。根据梦百合公告,其董事长为倪张根。
公开信息显示,万华化学曾是梦百合的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供应商。梦百合是一家从事记忆绵床垫等产品生产的上市公司,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聚醚、TDI、MDI等。而万华化学则是国内主要的MDI生产企业。
这并非万华化学第一次遭到倪张根“炮轰”。
早在今年9月16日倪张根就曾发文称:“近期海绵原料涨价的问题,背后的始作俑者就是万华化学。……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最终只会被市场唾弃。”
据倪张根透露,梦百合在2008~2017年的十年中,MDI几乎只有万华化学一个供应商,买了万华化学约15000吨MDI。不过,梦百合证券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MDI原料的供应商已经更换,不是万华化学了。”
MDI“老大”
万华化学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聚氨酯(MDI、TDI、聚醚多元醇)、石化产品和精细化学品的研产销,实控人为烟台市国资委,国资方股东合计持有其近42%的股份。
两年前,万华化学以522亿元吸收合并万华化工,其MDI产能超越巴斯夫,成为全球“老大”。
目前,万华化学是全球最主要的MDI供应服务商之一,拥有烟台、宁波和珠海三大国内生产基地和匈牙利BC公司一处海外生产基地。万华化学2019年年报显示,其在中国MDI市场份额中占比超过40%。
同时,MDI相关业务也是万华化学的支柱。近三年,包括MDI在内的聚氨酯业务贡献了万华化学一半左右的营收。以2019年为例,万华化学当期680亿元的营收中,聚氨酯业务贡献318亿元,占比约47%。
一位聚氨酯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MDI属于高集中度产品,技术壁垒高,国内生产企业数量有限,万华化学的产能位居第一。”
另一位行业分析师也表示:“目前国内的MDI生产企业主要有万华化学、上海科思创、上海巴斯夫、上海亨斯迈、NPU(瑞安)、重庆巴斯夫。万华化学的产能占比为52%,市占率最高,且随着其MDI产能进一步扩大,市占率将继续提升。”
疫情后持续提价
不过,近年来万华化学业绩表现不佳,盈利能力下滑。Wind数据显示,2018~2019年,万华化学营收增长率分别为14%和-7%,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5%和-35%。
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MDI行情低迷,万华化学的MDI产销量及价格下降,导致其利润水平“腰斩”。
2020年上半年,万华化学实现营收309亿元,同比下降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8.35亿元,同比下滑约50%。盈利下滑的同时,万华化学负债规模由529亿元升至720亿元,流动负债由448亿元升至616亿元,负债率由55%攀至63%。
记者梳理万华化学公布的中国区MDI价格公告发现,今年5月该公司聚合MDI在分销市场和直销市场的挂牌价分别为13500元/吨和14000元/吨,纯MDI挂牌价为15800元/吨,价格都跌至2019年3月以来的低点。
对此万华化学在2020年半年报中表示,上半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公司产品一季度量价都受到影响;二季度价格出现回升,但随着海外疫情蔓延导致海外市场需求下降明显。
然而从今年6月份开始,万华化学开启了一轮MDI涨价潮。
万华化学先后于6月、8月、9月、10月和11月五次上调MDI挂牌价,尤其是最近11月份的调价,单次上涨金额创近年新高。其中聚合MDI在分销市场和直销市场的挂牌价每吨上涨5400元,至25000元/吨;纯MDI每吨上涨8200元,至28000元/吨。
半年间,万华化学聚合MDI和纯MDI价格上涨接近或超过八成,升至近两年来的高点。
价格垄断?
在此背景下,倪张根对万华化学展开上述“炮轰”。
倪张根表示,垄断的核心定义是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上下游之间是鱼和水的关系,而任何企业都应该有合理的利润。“我不会苟同万华化学的公司文化,并非每个会赚钱的公司都会受人尊敬。”
此外,因涉及MDI价格纠纷,梦百合还将万华化学方面告上法庭。该案一审后梦百合不服判决选择上诉;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近期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对于倪张根指责万华化学垄断事宜,记者在雪球平台联系倪张根采访,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事实上,在今年9月,关于聚氨酯行业涨价问题就曾引发业内热议。彼时,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方面表示,聚氨酯产业链上游材料价格暴涨,不仅给海绵企业和软体家具行业带来冲击,还将导致聚氨酯制品缺乏竞争力,失去终端客户并最终反噬上游原料企业。其呼吁上游“大哥们”能从长远考虑,抑制原料价格非理性上涨,并逐步回落、稳定在合理区间。
长期从事反垄断研究的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向记者表示:“《反垄断法》第17条关于禁止垄断高价的规定指出,需要声明涉嫌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一家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50%的市场份额,就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周照峰进一步解释:“当然,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在成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而涨价的话,就是涉嫌垄断高价。所以,判断正常涨价还是借用垄断地位的价格上涨,主要看涉嫌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和相关成本是否上涨。”
目前,万华化学方面披露的MDI价格公告中,并未解释价格调整同成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于外界指责其涉嫌价格垄断等问题,万华化学方面未向记者作出回复,该公司人士表示:“我们该披露的都已经披露,其他问题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