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1月20日讯(记者 韩璐)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化妆品疑似有相关问题而按照当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无法检验的,国家药监局可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方法。
制定完毕的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
根据《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单位,以及地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吸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的技术能力,运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提高方法准确性和检验效率。
如有紧急情况,《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化妆品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立项审查和起草单位遴选程序,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补充检验方法的研制,并加快方法验证、方法审查等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后,附上了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研究起草技术指南、研制技术要求(理化)和编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