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3月31日开始,被告人杨某(女)在盒马鲜生龙岗区龙翔店超市内,以购物不付款或部分付款的方式,盗窃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200余元。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又去到该超市实施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查,3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人杨某先后到该超市作案共计23次,最多的一次盗窃商品991.9元,最少的一次仅5.41元。
该案开庭时,当法官问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是否认罪时,杨某对盗窃行为百般辩解,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不知道自己有无盗窃,要看一下视频”。法庭现场播放了超市自助收银监控录像,录像显示,3月31日晚9时许,被告人首次在该超市盗窃商品,其选装了两大袋价值达1000余元的商品,仅买单130余元,未买单商品价值932.77元,其未扫码直接装入购物袋中的商品多达16种,包括黑虎虾、泰国金枕榴莲、活鲍鱼、三文鱼排、酱香牛肉等价格较高商品;4月2日,被告人又装了两大袋商品,仅买单80余元,未买单商品价值991.9元,其未扫码直接装入购物袋中的商品包括即食海参酱香牛肉、活冻鲍鱼、酱板鸭、卤猪肉等价格较高商品。杨某辩称,因为不了解自助收银,不会操作才少买了单,但在一个又一个事实铁证面前,最终哑口无言,表示认罪认罚。
据查,被告人自己开公司,儿子读大学,家住高档小区,生活条件并不差,只因爱贪小便宜,养成了陋习。虽然其每次盗窃的金额较小,但因多次盗窃,仍构成犯罪,最终落入法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超市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