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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上百家主体清退电费4300余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4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  中新网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 杜燕)近年来,北京市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令13

  中新网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 杜燕)近年来,北京市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令130余家转供电主体清退电费4300余万元,推动了降电价红利传导。这是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的。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根据2018年北京相关部门统计,北京市涉及转供电业主单位约1万余户,年转供电量达到200亿度左右,占全市一般工商业电量的40%以上。

  2017年全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在每度9毛钱,而转供电主体多按每度1.5元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大大超过了北京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保障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告知书再次明确2018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提醒告诫转供电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要积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

  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

  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北京市2018年以来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时足额传导;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多收费用,要全面核查盘清、建立台账逐户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大力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支持电力公司引导终端用户安装“转供电费码”,积极宣传电价优惠政策,强化电价预警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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